15歲男生涉藏不明液體及鐳射筆10月底審 官質疑控方檢控嚴苛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9/30 14:20

最後更新: 2019/09/30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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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9.21大批市民發起「光復屯門公園」行動,1名15歲男生於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涉藏有混合腐蝕液體的綠茶及改裝長傘等,被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周五(27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屯門少年法庭裁判官今(30日)應控方要求開庭,控方申請修改控罪內容,以公安條例控告男生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質疑被告後天才滿16歲,「係咪要咁嚴苛,以第33條定罪,就判入獄,除非涉及嚴重的情況」。裁判官官最終將審訊訂於10月30日,據知是反修例被捕人士中,首宗定下審訊日期的案件,期間繼續還押。

控方今申請修改控罪內容,並已準備好案情等文件,要求被告答辯。控方修改原本控罪為1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新增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要求被告答辯。

控罪指,被告在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巴士站,管有一瓶有氣味及強烈酸性的不明液體,以及1支發射綠色強光的鐳射筆。另一項控罪指他於同時同地,管有一把改裝雨傘及一支改裝行山杖。被告今否認2項控罪。

案件本定於11月中再訊,讓控方檢驗案中證物,裁判官水佳麗質疑控方為何趕於今天答辯,質問「依家又唔驗喇?」另外,控方新增以《公安條例》第33條作檢控,即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罪,裁判官指出,既然本案在少年法庭進行,被告後天才滿16歲,「係咪要咁嚴苛,以第33條定罪,就判入獄,除非涉及嚴重的情況」。根據該條例,若被告年齡已滿14歲但不足17歲,有機會判以監禁或教導所等刑罰。裁判官質疑,既然被告在少年法庭或一般法庭均需面對此控罪,為何控方急於要求答辯,「唔理解控方做緊乜」。

裁判官另指,案件再拖延或影響法庭治安,庭外有大量支持者到場,或希望給予法庭壓力而作出相應決定,更評價「社會變得有啲太奇怪」。據知,被告上周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後,控方代表被大批旁聽聆訊的支持者包圍指罵。

辯方律師則指,被告希望盡快處理事件,惟質疑控罪中所指,被告帶同不明液體及鐳射筆是有不法意圖。控方回應指,被告帶同該些物品參與非法的示威,有可能用以傷人或擾亂跌序。

控辯雙方預計案件審訊1天,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候審期間會繼續化驗不明液體及鐳射筆。辯方希望加快審訊程序,控方原定需時約8星期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但加快索取報告亦未為不可,同意押後約4星期至10月30日審訊,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記者:林欣樂